银行呆账是什么意思怎么处理(呆账处理方案)
作者: 繁星语萃 2025-06-06 14:13:59一、总体规划
(一)目的
本着以下两个目的,特制定本方案。
1.有效地预防呆账的产生,提高呆账的催讨效率。
2.有效地处理呆账,保证企业资金的流通顺畅。
(二)定义
1.呆账系指三年以上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的无法收回且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能收回的往来账款。
2.信用限额系指企业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人员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对所发生的倒账负赔偿责任。
二、呆款的预防
(一)建立“客户信用卡”
各下属单位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人员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订其信用限额,经销售主管核准后,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二)调整信用限额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特点,每年年中(6月30日)和年末(12月31日)两次,由业务人员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核定方式按上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各下属单位相关主管人员应视客户的临时变化,要求业务人员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
(三)收受票据注意事项
1.业务人员在接收支票时,若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则应将支票交客户加盖签章及签名背书,经下属单位主管核阅后交出纳员,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由业务人员和主管各负一半的赔偿责任。
2.各种票据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提示或延迟提示,但经下属单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返还票主。
3.业务人员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来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还将以侵占货款名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呆款的催讨
(一)催款管理
呆账的催讨工作一定要由专责人员随同原负责该款项目的销售人员前往催讨。
(二)利用信函要求付款
除在前项所提派遣专员前往催款外,尚须同时发出督促信函,恳请对方尽快支付货款。
(三)防范收款时有不正当行为
部分业务人员在收得货款之后会不交给经营管理部,对于这种行为,须加强实施“收款处理手续”管理,以防患于未然。
(四)对销售人员施以指导教育
负责人须彻底掌握和了解销售人员的个性,不断对其实施有关货款回收的指导教育。
(五)呆账催讨管理表的制作与利用
在催讨呆账时,一定要制作催讨管理表,利用此表来追踪把握销售人员的催款进行状况,必要时予以援助。
四、呆款的处理
(一)退票的处理
下属单位收到退票资料后,若退票支票属发票人时,则下属单位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人员于一周内收回票款。若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下属单位主管、业务人员共同负责。
(二)催收票款的处理
1.各下属单位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30天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回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立即将该案移送法务部依法追诉。
2.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出具公安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
3.业务人员应防止而未进行预防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账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如何,全数由业务人员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人员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4.未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人员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人员赔偿80%,会计及主管分别赔偿10%。
5.设立“客户信用卡”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五、呆账率及奖惩
(一)各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的奖惩
1.各下属单位业务主管,业务人员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允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3‰。
2.对各下属单位业务主管、业务人员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允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表所示。
呆账率超过3‰的业务主管及业务人员的惩处表
呆账率 行政处分 经济惩罚
3‰≤呆账率≤5‰ 警告一次 减发年终奖金20%
5‰<呆账率≤8‰ 警告二次 减发年终奖金50%
8‰<呆账率≤10‰ 记大过一次 减发年终奖金80%
呆账率>10‰ 即行调职 不发年终奖金
3.各下属单位业务主管、业务人员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3‰时的奖励如下。
呆账率低于3‰的业务主管及业务人员的奖励表
呆账率 行政奖励 经济奖励
呆账率<1‰ 记大功一次 加发年终奖金30%
1‰≤呆账率<2‰ 记小功二次 加发年终奖金20%
2‰≤呆账率<3‰ 记小功一次 加发年终奖金10%
4.各下属单位因倒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二)其他催款人员的奖励
1.法务部依上述“催收票款的处理”第1项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在减去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后所剩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奖金。
(1)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余额20%的奖金。
(2)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余额10%的奖金。
2.依上述“催收票款的处理”第4项的规定,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催回者获得收回票款30%的奖金。